许多研究还报告了这些冲突对经济脆弱人群的影响。
加快推进德厚、阿岗、车马碧、海稍等4件在建大型水库以及柴石滩、麻栗坝2件在建大型灌区建设,确保2023年竣工验收并发挥效益。能源18项技术指标居全国第一,其中有5项达世界一流水平。
实施公交领域新能源车辆新增和替代,继续在城市建成区的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等领域优先开展新能源车辆替代工作。因地制宜,制定和实施差别化的区域政策、减缓和适应目标、任务和实现途径。在工业部门,通过提高能效、材料替代等途径降低能源需求,以数字化和深度电气化推进脱碳化。在滇西北三江防护林、滇中高原防护林以及滇南用材林区域开展森林火灾以及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与相应政策体系建设工程。推广智能化、数字化、轻量化、环保型交通装备及成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交通装备的智能检测监测技术和运维技术,加速淘汰落后技术和高耗低效交通装备。
提高中低品位磷矿、磷石膏以及氟硅资源综合利用,加强含磷废水的处理及回收利用,加快推广黄磷绿色清洁生产和废气处理新技术应用。开展城市供排水设施、能源供给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和通讯设施等城市生命线工程韧性改造,从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施工作业水平、设备和材料功能采用等方面提高基础设施适应气候变化能力,通过结构性和非结构性措施,建设更有韧性的城市和社区,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三)落实生态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要求,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第二条 生态环境统计基本任务是对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作为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予以处分:(一)拒绝提供生态环境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的。统计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明显错误的,由统计调查对象依法予以补充或者改正。第三十二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已批准或者备案的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制度,公布生态环境统计资料,并按照要求提供给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四)实行生态环境统计质量控制和监督,采取措施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四)拒报、迟报或者伪造、篡改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的。
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2023年1月18日生态环境部令第2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态环境统计管理,保障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支撑生态环境工作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对象属于生态环境部管辖系统或者利用行政记录加工获取统计资料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三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应当就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定填报义务、主要指标涵义和有关填报要求等,向统计调查对象作出说明。
第二十九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和资料开发。(七)指导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统计调查对象的生态环境统计工作,组织业务培训。(五)承担相关生态环境统计的保密工作。第四十五条 生态环境部定期对全国生态环境统计工作进行评估,按照规定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或者表扬。
第二十五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统计数据审核要求,采取资料核查、现场核查以及其他有效方式,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三)拒绝、阻碍生态环境统计调查、监督检查的。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报告的污染物排放量可以作为生态环境统计的依据。统计调查对象使用网络提供统计资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生态环境统计违法行为,及时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统计调查对象超出生态环境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主要内容不得与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内容重复、矛盾。(二)收集、汇总、审核其业务范围内的生态环境统计资料,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报送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同级生态环境统计综合机构。第二十一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统计工作流程规范和数据质量控制制度,严格实施数据采集、核算、汇总、审核、分析等环节的全流程质量控制。第十八条 生态环境统计调查表中的指标必须有确定的涵义、数据采集来源和计算方法。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情况。(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制度内容的。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作为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由填报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第二十八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使用行政记录、大数据等手段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充分运用先进技术方法,提高生态环境统计信息挖掘、处理和分析能力,提供多样化统计产品,提升统计分析应用水平。
个人作为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由本人签字。第三十六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规定,加强对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
第四十二条 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统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指导下,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统计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统一的排放源产排污系数,按照规定程序发布,并适时评估修订。
(二)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统计指标体系,归口管理、按照规定申报生态环境统计调查项目。第三十八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等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建立生态环境统计资料档案。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十三条 生态环境部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和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开展统计活动的,应当制定相应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第五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第三十条 生态环境统计资料是制定生态环境政策、规划、计划,开展生态环境考核、履约等工作的基本依据。一次性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调查。
生态环境统计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统计资料管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六)按照规定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生态环境统计资料。(二)可以通过行政记录和大数据加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再重复开展统计调查。第七条 各级生态环境统计综合机构的职责是:(一)制定生态环境统计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生态环境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其统计人员专业素质,保障统计队伍稳定性。
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内容、方法、对象、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统计调查项目经批准或者备案后,应当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第三十九条 生态环境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六)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